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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基金的受托人有几种?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

2023-06-01 10:52:02 来源: 驱动中国网

你好,《企业年金办法》第五条规定:

企业和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应当确定企业年金受托人,由企业代表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受托管理合同。

受托人可以是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也可以是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的企业年金理事会。

管理方法:

第七十八条法人受托机构、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开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相关业务,应当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提出申请。法人受托机构、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提出申请前应当先经其业务监管部门同意,托管人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提出申请前应当先向其业务监管部门备案。

第七十九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收到法人受托机构、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的申请后,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按照规定进行审慎评审。经评审符合条件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确认公告;经评审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专家评审委员会由有关部门代表和社会专业人士组成。每次参加评审的专家应当从专家评审委员会中随机抽取产生。

第八十条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开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相关业务,应当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管。

法人受托机构、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的业务监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其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第八十一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查询、记录、复制与被调查事项有关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财务会计报告等资料;

(二)询问与调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有关问题做出说明、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三)国家规定的其他措施。

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和其他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积极配合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或者逃避检查,不得谎报、隐匿或者销毁相关证据材料。

第八十二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依法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应当至少由两人共同进行,并出示证件,承担下列义务:

(一)依法履行职责,秉公执法,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二)保守在调查或者检查时知悉的商业秘密;

(三)为举报人员保密。

第八十三条法人受托机构、中央企业集团公司成立的企业年金理事会、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或者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费、信息披露相关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责令改正。其他企业(包括中央企业子公司)成立的企业年金理事会,违反本办法规定或者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费、信息披露相关规定的,由管理合同备案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第八十四条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可能影响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安全的,或者经责令改正而不改正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暂停其接收新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业务。给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或者受益人利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五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将法人受托机构、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违法行为、处理结果以及改正情况予以记录,同时抄送业务监管部门。在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有效期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记录或者一次以上经责令改正而不改正的,在其资格到期之后5年内,不再受理其开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业务的申请。

第八十六条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提供企业年金中介服务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职业准则和行业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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